2016年10月下旬至11月12日期间,原审被告人江鹏在铜陵市翠湖一路柯村及方村两处废弃的民房内,以扑克牌、骰子“推牌九”的方式招引他人赌博十余场次,每次参赌人员少则十余人,多则二三十人;上诉人陈俊在赌场内负责“抽水”,分发“小鱼费”等赌场内的管理;原审被告人赵有志负责放哨、望风,并对望风、放哨及接送赌博车辆的人员进行管理。三被告人通过在赌场内“抽水”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并进行分配。2016年11月12日凌晨,公安机关民警在铜陵市翠湖一路方村的一处废弃民房内,现场查获参赌人员二十余名,负责望风人员两名,负责开车接送赌场人员的司机一名,扣押车牌号豫S×××××的北京威旺面包车一辆,缴获对讲机四部、陶瓷碗1个、扑克牌2副、骰子4颗及赌资人民币44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出示、质证的现场扣押的相关物证,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马某、徐某、王某1、祝某1能、范某、黄某、郜某、张某、王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江鹏在铜陵市翠湖一路柯村及方村两处废弃的民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上诉人陈俊在赌场内负责“抽头”、发放“小鱼费”等管理事务,原审被告人赵有志为赌场提供望风、放哨并对其他望风、放哨及安排接送赌博人员的车辆等事务进行管理,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江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俊、赵有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陈俊及其辩护人认为陈俊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陈俊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二次,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从犯,但犯罪行为积极,故请求对陈俊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定性错误及陈俊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对江鹏、赵有志量刑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对陈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7)皖070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江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缴纳至原审法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原审法院)
四、原审被告人赵有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原
审法院)
五、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五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四部对讲机及其他赌博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豫S×××××北京威旺面包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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